院士涉嫌贪污2000万被羁押已超4年 党媒:审而不判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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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募格学术

编辑 |  学术君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工程院院士沈国舫致信媒体表示,院士李宁自2014年6月20日被羁押以来,在超过4年的时间里仍未被法院宣判,“我们很多院士都认为很是不妥”。

2018年6月25日,光明日报刊发评论员文章,指出:院士遭羁押超4年,审而不判不正常。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 资料图

涉嫌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转基因院士”被批捕 

2014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通报,承担“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有关课题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等被依法批捕。

 

通报称,2014年5月,最高检决定将审计署审计发现的李宁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指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查办。6月,吉林省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犯罪对李宁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初步查明,李宁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发票和事项套取科研经费转入本人控制公司方式,先后涉嫌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

李宁是我国动物分子遗传育种学专家,时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他发现和克隆了多个影响动物重要生产性状的基因,发展和应用了一批动物分子育种工程技术,建立和发展了我国动物克隆和乳腺生物反应器研制体系。同时,李宁在动物功能基因组、克隆分子机理等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了原创性成绩。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官网发布的简历,出生于1962年的李宁1982年大学毕业后,在2007年当选为院士,堪称“罕见速度”,被称为最年轻的工程院院士以及“转基因院士”。他所负责的科研课题同样重大:其中的“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2008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立项,投资约200亿元。而李宁长期担任这一业内公认“航母级”科研项目的副总工程师。

 

2006年至2010年,国际论文、省部级奖项等“学术产出”中,李宁占据其所在院系全部奖项的一半多。同一时期,李宁所在的生物学院获得科研项目达374个,获得国家及各类经费达6.8亿余元。

 

 

参股或控股开办多家企业导致“出事”

据了解,长期担任重大课题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李宁,还参股或控股开办了多家企业。其中,成立于2009年的北京三元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以李宁为法人的公司。

 

一位知情专家表示曾表示:“李宁最受争议的,就是他既是专项主要负责人、把关者,也是数十个子项目的负责人或顾问。

 

根据巡视整改通报,李宁等人承担的、农业部牵头组织实施的“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有关课题,正是套取经费事发的导火索。尽管被侵吞的具体金额尚未公布,但记者在一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课题申报指南》中看到,该科研专项旗下单个子项目的规模为200万元至300万元。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济普霖公司,掌握的经费估计至少上千万元。

知情人士介绍,与多数专家与学生团队一同承接课题、使用经费不同,李宁采取的“专业化公司、专业化运作”近来十分“流行”。“名义上是有利于课题的专业性、延续性,实际上,便于开票报账也是重要目的。”

一位省级涉科研部门的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坦言,上述做法不是孤例。“这几年企业参与省里科研项目的不少,但效果待观察。像上市公司那么大的账目流水,很容易以各种科研名目报销掉几百上千万的经费,甚至查出有企业将经费挪用在房地产上,简直把基层科研经费当个‘筐’,是啥都敢往里装。”

 

针对李宁涉案,很多师生和专家惋惜。中国农业大学一位硕士生称,李宁身为院士,还长期坚持为普通学生授课,实属少有。还有多位业内专家表示,生于江西的李宁,求学时是典型“学术痴”,其作出的重要科研贡献不能因其贪腐行为而被全盘否定。

 

首个被停止资格的工程院院士

2014年10月11日,中国工程院新闻发言人董庆九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工程院将视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生效的判决,按照程序对李宁作出严肃处理。

2014年12月9日,中国工程院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处理办法》首次对工程院院士劝退或撤销的程序作出规定:“对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的,自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之日起,即停止其院士资格”。李宁也成为首个被停止资格的工程院院士。


停止院士资格并不等于撤销院士称号。根据《处理办法》,对院士进行劝退或撤销的程序为:“有不少于五位院士提议,或者经学部常委会提议,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审核同意,向主席团提出启动相关程序的建议;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即停止其院士资格,同时由其所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投票或通信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需达到或超过本学部应投票院士的三分之二,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的三分之二时,可形成劝其放弃或撤销院士称号的动议;主席团对学部的动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全体院士会议投票或通信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达到或超过应投票院士的二分之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可作出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决定经院主席团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光明日报:羁押已超4年,应宜早给出定论

据了解,在李宁被捕4年多期间内,该案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6日两次移送吉林省松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2015年8月20日、21日于松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近3年时间里,此案再无任何下文

从法律程序上看,在4年羁押期内审而不判的状况,已经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所有有条件宽限的最大审限,因而显然失去了任何合法依据。而对这种迟迟找不出定罪证据,难以审理或审理难以定罪的案件,法律对此本来也有相应规定:疑罪从无。

 

《光明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李宁案主要歧义在于控方所指控的李宁将部分科研资金转至其任法人代表或控股的济普霖公司和济福霖公司的账目上:

控方显然又难以否定下述事实,即济普霖和济福霖两家公司都只是李宁所做项目的科研协作平台,公司定位为创新型技术企业,以服务科研为主旨,“为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支撑和转化平台”;并且,公司所有经费都全部花在了科研研究和探索产业化研究中,并无其他业务支出;尤为重要的是,这两家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有分过红,李宁也从未有从公司领过任何报酬。

 

文章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国家重大专项中需要产业化的项目,必须要有产业部门的加入且以产业部门为主,否则就失去了申请国家重点专项资金的资格。因此,作为学科引领人的李宁,要么找到他难以控制技术转化进程的现成公司合作,要么放弃申请项目经费;而如果成立自己可控的产业转化公司,那么,只要与其已有的科研项目有账目往来,就有构成贪污罪的风险

 

此前,也有许多人认为,借助企业参与科研以便“报账”为什么不受监管?将经费结余作为研究人员个人收入,为何成为各方“默许”的明规则?李宁案暴露出我国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诸多制度性漏洞。

 

《光明日报》还指出,该事件不仅事关科研及科研成果转化,更关乎知识产权的价值及产业化效益问题。而对于羁押已超4年的李宁,审而不判不正常,“应宜早给出定论”。 

 

本文整理自澎湃新闻,新华网,光明网转载。本文请联系原作者获取授权,同时请注明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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