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起诉学校,因核心期刊发文数不够申请学位被拒,一审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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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京报讯(王俊)、南方都市报(侯婧婧)

编辑 | 学术君

2019年3月,上海大学博士毕业生柴丽杰因学位申请遭拒将学校告上法庭,引发社会关注。日前,记者从柴丽杰代理律师何渊处获悉,该案一审已于近期审结,法院判决学校不组织对柴丽杰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
3月10日,柴丽杰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定,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方式驳回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3月10日,柴丽杰收到了一审判决书
何渊告诉记者,该案只涉及程序,解决学校的不作为问题。“涉及论文要求等实质性问题,已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申请复议,需要看复议结果。”
 
 
学院论文指标数高于学校有效吗?
 
去年3月20日,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柴丽杰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7月24日,该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张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的原因是柴丽杰于2017年12月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却一直未获得学校授予的博士学位。
 
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柴丽杰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金融学。此前据媒体报道,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学位是由经济学院与法学院合作设立,挂在经济学院下,不过柴丽杰的导师来自法学院。
 
在读期间,柴丽杰在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篇学术论文,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1篇会议论文。
 
根据现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以及《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对文科类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要求是“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但柴丽杰所在的经济学院,要求需发表核心期刊学术论文3篇(2篇三级论文和1篇二级论文)。
 
因此,尽管柴丽杰拿到了毕业证,证书显示“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学校因其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学院规定的3篇,拒绝其博士学位申请
 
根据此次判决书显示,浦东新区法院认为,《上海大学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该量化指标是上海大学校级层面的规定。
 
该校级科研量化指标2004年版本仅规定“文科中的美术学研究生学位”可以另行制定标准。2018年版本仅说明“硕士不再统一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艺术类学位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
 
由此可见,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学科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
 
法院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规定的论文发表载体和数量与学校规定不相一致,并非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学位的授予与否关涉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经济学院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如被告所称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当然上升为校级规定。
 
 
学校不审核其学位申请是否违法?
 
博士毕业快一年后,2018年10月,教育部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借此契机,柴丽杰曾三次致信校长。
 
2019年2月22日,上海大学向柴丽杰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其中强调:“学位授予工作是建立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尺度或质量基准,并按照一定的准则和程序,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评价和认定。”作为博士学位申请者,柴丽杰未能达到《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中的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经济学院已在2018年12月11日与柴丽杰沟通,明确无异议。
 
2018年11月28日,柴丽杰再次向学校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学校也再次用同样的原因拒绝他,并未组织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
 
因此,柴丽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他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
 
上海大学以柴丽杰发表论文的数量未达到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为由,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不予组织审核评定,且以微信的方式告知,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应当适用学校科研标准还是学院科研标准存有争议,该争议的判断结论不仅会影响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的审查定性,更关乎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显然不宜直接由学院秘书予以决定,也不能当然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履职行为。
 
法院确认上海大学对柴丽杰于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
博士生主张学院“加码”指标不合法,未获法院采纳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案判决书还显示,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浦东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浦东法院认为,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我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学位获得者除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还应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而上海大学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将之具体化,并未违反上位法。
 
不过,浦东法院也指出高校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衡量标准有自主自治的权力,可以设置相关规范,但设定的规则应当被严格遵守,以防止学术评价标准上的混乱。譬如在此案中,上海大学并未将经济学院下设的应用经济学纳入“另行制定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学科”范围,经济学院实行的科研量化指标与校级规定不一致,且并非是对学校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重新定义,这些院级规定并不能仅仅通过事先告知的方式就上升为校级规定。
 
此外,浦东法院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法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
 
 
论文指标化问题该如何解决?
 
何渊告诉记者,该案只涉及程序,解决学校的不作为问题。“涉及论文要求等实质性问题,目前已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申请复议,需要看复议结果。”
 
该案引起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是指向了论文指标化的学术风气。当时恰逢全社会集中反思“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当口,该案也就有了标志性的意义。
 
论文指标作为在学生、教师头上的“紧箍咒”,存在不小的争议。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长聘副教授李锋亮认为,在没有更好的措施出来前,取消论文指标的考核应该慎重。
 
“除了一些特定学科,比如艺术类,论文在学术博士生考核中有必要性,但是在硕士、专业博士中的必要性值得进一步商榷。”李锋亮告诉记者,对于大多数学科而言,发表学术论文是体现学术纯粹性最好的指标之一,在其看来,发表学术论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做学术。
 
对于实践中出现论文指标异化的情况,李锋亮表示,无需因噎废食,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应对即可。“如果担心论文指标异化就废除论文指标,我觉得这是不负责任的。负责任的态度应该是想出更有效的切实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举措后,再讨论取消对学术论文的要求。”
 
对此案涉及的论文发表数量问题,法院表示,值得指出的是,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本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
 

本文来源:新京报讯(王俊)、南方都市报(侯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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