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7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风端正,立德树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讲师职务:

(一)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较熟练掌握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参加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两年申报。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4.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掌握课程标准,课程设计完整;具有全面分析、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够在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

5.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

6.能运用计算机和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参加天津市规定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7.完成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平均每年不少于一个月,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相关经历;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学校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8.按照学校要求承担并完成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指导学生社团等工作;

9.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两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b.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c.参加完成局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参加省部级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或参加省部级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

d.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

e.获局级优秀教师称号,或获局级技能专家称号,或参加局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一篇以上;

b.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获奖论文一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获奖论文二篇以上;

c.参加撰写正式出版的教材不少于3万字;

d.主编或参加撰写校本教材或辅导资料5万字以上,并在校内授课使用两届以上。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副教授职务:

(一)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其中,3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2.熟练掌握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理论知识,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须讲授一门实践教学课程),完成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主要完成人之一);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两年申报。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4.具有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

6.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参加天津市规定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7.完成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平均每年不少于一个月,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相关经历,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学校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8.按照学校要求承担并完成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或指导学生社团等工作;

9.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三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b.获省部级成果奖励一项(额定人员)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国家级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资源库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前五名),或完成省部级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资源库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前三名);或参加完成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主要完成人之一),通过并推广应用;

c.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企业横向课题,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推广技术成果,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或获得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二项以上,或参加完成省部级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参加完成市级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建设(主要完成人之一);

d.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或一等奖,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

e.获市级优秀教师,市级教学名师称号,或获省部级技能专家称号,或参加省部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第二项 论文著作

  1. 一篇论文被《SCI》、《EI》或《IM》所收录;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或公开发表教研教改论文、科研论文三篇以上;

b.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或获奖论文一篇,并公开发表论文二篇;

c.撰写具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一部,或主编(须承担不少于3万字)正式出版的校本教材10万字以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教授职务:

(一)学历和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广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2.系统掌握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理论知识,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须讲授一门实践教学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主要完成人之一);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两年申报。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4.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成绩显著;完成学校规定数量的公开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5.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

6.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参加天津市规定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7.完成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平均每年不少于一个月,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相关经历,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学校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8.按照学校要求指导学生参加过课外科技和创新创业活动,成效显著;

9.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理工农医类教师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二名)或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名);或完成国家级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资源库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前二名),或完成省部级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资源库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或主持完成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通过并推广应用;

b.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

c.主持完成重大应用项目或在主持研制、开发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d.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e.获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或获国家级技能专家称号,或参加国家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f.主持完成省部级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或完成市级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二篇论文被《SCI》、《EI》或《IM》所收录;

b.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二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一篇为教研教改文章;

c.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高水平的教材)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文史财经类教师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二名)或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名);或完成国家级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资源库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前二名),或完成省部级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资源库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或主持完成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通过并推广应用;

b.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

c.主持完成省部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d.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e.获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或获国家级技能专家称号,或参加国家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f.主持完成省部级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或完成市级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三篇论文被《SSCI》、《ISTP》、《ISR》或《A&HCI》所收录;

b.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二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一篇为教研教改文章;

c.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高水平的教材)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公共(基础)课类教师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历年优良,其中五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b.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二名)或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名),或完成国家级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资源库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前二名),或完成省部级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资源库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

c.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

d.主持完成省部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e.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f.获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或获国家级技能专家称号,或参加国家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二篇论文被《SSCI》、《ISTP》、《ISR》或《A&HCI》所收录;

b.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二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一篇为教研教改文章;

c.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高水平的教材、教学参考书、译著等)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六条 鼓励在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教育技术创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训基地建设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对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在立德树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教授职务。

(一)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

1.获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完成人);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

3.二篇论文被《SCI》、《EI》或《IM》所收录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或出版水平较高的20万字专业著作一部;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5.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一次。

(二)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教授职务:

1.获国家级成果一等奖一项(额定人员)或国家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三名)或国家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完成人);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

(三)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八条 相关规定

(一)本文中所指的发表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二)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三)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课时量要求:申报讲师职务课时年均不少于180学时;申报副教授专业课年均不少于150学时,基础课年均不少于210学时;申报教授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平均不少于140学时,公共(基础)课年均不少于280学时。

(五)教学质量考核:系指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不同于年度行政综合考核。

(六)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

(七)已调入高职学院、成人高校而未转系列的教师,需在高职学院、成人高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不含普通高校教师),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的,须平级申报相应级别的教师职务。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其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均可连续计算。

(八)未经院校主管部门批准,教师自行在校外兼职、兼课的工作量,不得计入教学工作量。

(九)因校方生源减少或专业调整等原因,教师无法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工作量时,须完成三分之二以上教学工作量,并在科研、教学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十)任现职以来应具备的业务条件需提供写实性证明材料。

(十一)“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需提供学校相关考核文件及考核结果文件。

(十二)申报教授职务人员的论文代表作须提供相似性检测报告,并经两位同行专家(至少一位校外专家)匿名进行评审。

(十三)关于教授评审标准“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二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一篇为教研教改文章”;其中“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一篇为教研教改文章”的要求,自2017年起执行。

(十四)关于“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两年申报”条款的解释说明:1.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出现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申报;2.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后,出现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需顺延两年申报。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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